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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抵押权之行权期限及方式
2025-09-01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本身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根据《民法典》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抵押权的行使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其立法用意应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致使权利处于悬浮的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故该条款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的行权时间。抵押权的行使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主债权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抵押权行权期间超出法律保护的期间,笔者就前述各阶段的行权及可能引发的后果提出如下分析观点,供读者参考: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有两种:一为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的债务,二为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只要满足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抵押权人就有权利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抵押权。因此,在这些条件满足后直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满之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途径包括:
(一)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与诉讼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案件受理费低、审结期限短、效率高的优势,在双方无实质性争议时,能有效地提高财产的流转效率。
(二)抵押权人在起诉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要求对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三)债权人仅诉请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于后另行提起抵押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95规定,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中断,在该情形下,债权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时,就不存在再次通过诉讼来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情况,因此也就无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债权人仅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对抵押人提起诉讼,所以抵押权仍有保护的必要性。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其制度功能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应转变为申请执行期间或者成为申报债权期间,也即只要债权人在抵押权的法定规定期间内另行提起抵押权诉讼,抵押权仍可受保护。
(四)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尚未起诉或已起诉时,抵押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抵押权人可以携带抵押证明文件在破产债权申报时限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抵押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由管理人审查其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问题,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由法院裁定确认。
综上所述,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之前,抵押权人既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权,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诉讼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寻求法律保护来实现抵押权。
二、主债权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
对于该阶段抵押权的行权,应理清几个问题:(一)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作为附属权利的抵押权是否继续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主债权经过法院裁判,抵押权人是否就无需担心抵押权的失效?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当事人对主债权提起了诉讼,亦在申请执行期内对主债权申请了执行,但在上述两个阶段中均没有一并主张抵押权,抵押权的行权是否有期限?(二)如果在诉讼前未约定设置抵押权,但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方才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关于问题(一),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款我们可分析得出三个结论:
首先,如果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未同时主张抵押权,只要主债权还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内,抵押权依然可以得到司法保护;
其次,主债权未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主债权就转换为自然债权,主债权和抵押权同时不再受到司法保护;
最后,在诉讼期间及执行阶段仅主张债权,未同时主张抵押权,抵押权行权期限并不能无限延申,其行权期应等同于执行申请期限。
具体而言,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范畴,其本身并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为避免抵押权人拖延行使权利,确保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释放,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行权,其核心在于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法律保障的时段内行使权利。在主债权未被生效裁判明确之前,该受保障时段即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一旦主债权经诉讼程序由生效裁判确定,虽主债权不再有诉讼时效之虞,但裁判生效后主债权的实现并非必然,在债务人未主动偿债时,还面临执行难题。只要当事人于申请执行期限内对债务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时主张行使抵押权,可视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法律保障的时段内已行使权利,抵押权人权益依旧应获保护。换言之,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主债权受法律保障的时段不再是诉讼时效期限,而是申请执行期限,然一旦主债权错过了任何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时段,债权人再主张抵押权就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回归到本章节提出的问题,当事人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对主债权提起了诉讼,亦在申请执行期内对主债权申请了执行,但在上述两个阶段中均没有一并主张抵押权,抵押权行权期限并不能无期限地延长,其行权期应等同于执行申请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时效将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主债权人在该情况中提起抵押权的行权期限应与上述期限相一致。
综上,在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即便在主债权诉讼过程中未主张行使抵押权、在诉讼阶段及执行阶段均未主张、或是在诉讼前未约定设置抵押权、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才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都会受到保护,但前提仍是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也即应申请执行期内提出。
关于问题(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可知,若债权债务人双方在债权人起诉前未约定设置抵押权,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方才设立抵押权,只要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就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申请法院执行抵押权,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行权期间超出法律保护的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中超期申报债权及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权人依然有权自力救济,但该权利已无法获得司法保护,这是抵押权人怠于行权导致的不利后果。在抵押权已无法获得司法保护的情况下,如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但抵押登记仍未解除,抵押人能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抵押权人涂销登记?
根据《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可知,抵押人在抵押权不再受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有权请求抵押权人涂销抵押登记,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回归确定的状态。
综上,理解抵押权的行权期限及方式对于抵押权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无论是债权人、不良资产的投资者还是抵押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都需清楚认识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款有深刻的理解和恰当的应用,才能主动采取行动以维护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