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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可否提起分配决议无效之诉
2025-09-01
内容摘要:近期,某些公司创始人及其家族在公司债台高筑的情况下却每年从公司拿走巨额分红引起社会极大愤慨,被学者笑称为“庞氏分红”。债务人公司在没有偿还完毕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分红,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债权人能否通过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方式实现债权。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违法分配利润;股东分红分配决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法分配利润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1)公司无利润的情况下却进行分配;(2)公司有利润,但股东会未作分配决议就直接将公司收入分配给股东;(3)公司有利润,未依法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就分配红利;(4)公司根据章程或约定向股东分配定额红利。第四种情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前述三种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情形,既违反了公司法第210条规定的分配规则,也违反了公司法第23、25条的规定。此时,公司债权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5、210条提起利润分配决议无效之诉维护自身利益?若利润分配决议无效,股东分配所得的分红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211条规定退还给公司,债权人即可依据其和公司的合同关系,实现自身债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可以提起分配决议无效之诉。对于公司债权人可否依此提起分配决议无效之诉,笔者未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理论及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权人不得提起分配决议无效之诉。因为,公司分配决议是公司股东会形成分配利润意思表示的过程,只能约束公司内部,并不能直接发生对“外部人”的效力,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属于“外部人”,故无权对公司股东会分配决议效力提出主张。1如(2015)川民提字第235号案件,法院认为,“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时,其内部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只要其外部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不能以此内部瑕疵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分配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的“等”包括与股东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主要是股东会决议内容通常会涉及的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虽然公司债权人只是通过合同和公司之间形成利益关系,但公司需要以自身财产清偿相关债务,公司债权人就与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具有了直接利害关系。此种情形如果不赋予公司债权人诉权,其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因为,依据合同债权提起诉讼,公司债权人只能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请求获得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贯彻诉的利益原则,应当赋予与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债权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至于公司债权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仍应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2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石之一,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实质上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分配决议应无效。
从法理上分析,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分为形式要件违法和实质要件违法,对于形式要件上的违法分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等方式修复;对于实质要件上的违法分配,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追回已分配的财产或停止违法分配行为。因为,公司法中对股利分配的条件、标准、原则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3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议必然无效。所以,公司分配利润之前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确认分配决议无效,股东应当将其违法所得的分红退还给公司,反之,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分配利润决议不会无效。
至于如何认定违法分配利润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可以通过比较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润后的净资产与实收股本的大小进行判断。当公司向股东支付的金额大于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则构成抽逃出资;当公司向股东支付的金额小于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构成违法分配利润。4
当然,笔者是认同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应过度干涉公司的经营或者任意打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对资本维持原则应持开放化的态度。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财务自治之间的冲突关系,只要公司能够满足偿债能力即可分配,法律不再要求公司维持其资本担保,亦不对其分配的具体形式施加管控。5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曹志龙主编:《公司诉讼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2、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6—32页。
3、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0—311页。
4、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194—195页。
5、吴飞飞:《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