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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行政归属
2025-09-01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业。近年来,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频发,逐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事件的起因看似不同,但均与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密不可分。城市出租车行业是否正常运行事关政府政策、出租公司利益、出租车司机生活来源以及广大市民出行的便利,因而亟需完善现行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制度。
一、出租车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资格和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有限公共资源,其配置具有典型的行政许可特征:
(一)公共性:出租车服务涉及公共利益,需平衡市场需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稀缺性:经营权总量由政府根据城市交通规划控制(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三)有偿性:部分城市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授予经营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53条)。
Ø 法律链接:
1、《行政许可法》第12条: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可设定行政许可。
2、《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第8条:出租汽车经营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权归属的行政属性
出租车经营权的归属主体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其权力行使体现为:
(一)配置权:通过审批、招标或服务质量招投标分配经营权(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二)监管权: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车辆安全等进行动态监管。
(三)收回权:在经营者违规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依法撤销或收回经营权(《行政许可法》第8、69条)。
三、争议焦点:经营权是否属于财产权?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经营权是依附于行政许可的资格,而非民法上的财产权,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
Ø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1234号。
四、交通运输部门与经营者的行政合同关系
(一)行政合同的法定基础
交通运输部门与出租车经营者之间形成行政合同关系,其核心特征包括:
1、目的公益性:合同以实现公共交通服务管理为目标;
2、行政优益性: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城市规划调整收回经营权);
3、权利义务法定性:合同内容受《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约束,超出部分无效。
(二)典型合同形式:
1、经营权授予协议:明确经营期限(通常6-8年)、服务质量要求、违规责任等。
2、特许经营合同:在部分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合同条款需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双方权利义务分析
1、行政机关义务:
(1)公平、公开配置经营权(《行政许可法》第5条)。
(2)保障经营者合法运营环境,如打击非法营运。
(3)依法履行程序后收回经营权(如提前公告、听证)。
2、经营者义务:
(1)按许可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
(2)接受监管并配合检查(如安装GPS监控设备)。
(3)禁止转包、转让经营权(司法案例:某市交通局收回违规转让经营权案,(2020)鲁行终字第567号)。
五、争议解决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诉讼:经营者对经营权收回、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二)合同纠纷:若争议涉及合同履行(如违约金、服务标准),需区分行政行为与民事约定,部分案件可能适用民事程序。
(三)典型案例:
某出租车公司诉市交通局经营权收回案((2019)京01行终123号)。法院认定,交通局因公司多次违规运营收回经营权合法,但需补偿车辆残值。
六、实践问题与法律完善建议
(一)现存法律问题
1、经营权配置透明度不足:个别地区存在“隐形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行政合同内容模糊:部分合同缺乏量化服务标准,导致监管困难。
3、收回经营权的补偿争议:现行法未明确经营权收回的补偿标准,易引发纠纷。
(二)完善建议
1、立法层面。
(1)在《道路运输法》(草案)中明确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及收回补偿规则。
(2)细化行政合同示范文本,强制纳入服务质量考核条款。
2、执法层面
(1)推行经营权电子化登记,防止私下转让。
(2)建立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动态调整资源配置(参考《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
3、司法层面
统一经营权纠纷的裁判标准,平衡公共利益与经营者信赖保护。
七、结语
出租车经营权的归属与行政合同关系,本质上是政府通过行政许可手段实现公共交通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未来需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边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设计,并在公共利益与经营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以推动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