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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向雇主索赔?
2025-09-01
一、案例基本情况
福建某地一位老人甲某(男性)62周岁在退休前一直都是在其他单位做司机,后来因为政策改革后驾驶证可以延期,他的驾驶证A证就跟着可以延期;所以,他就又去工地开叉车了。他的工地是老板乙方承包的土方作业项目所在地。他上班主要是在晴天开工,也有基础工资,其余按趟抽成。甲某刚上班三个月左右,原本事故当天遇到工地临时需要进行检查。因此受老板乙方要求先行回住的地方。同日在检查完毕后又受老板乙方的安排再次前往工地干活的路上被大货车在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死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甲某可以向乙方索赔?索赔的事实依据如何?(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1192条)
首先,本案中甲方可以肇事方司机(履行职务行为时如有相对应用人单位则还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如果肇事司机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其雇主一块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相关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这个是明确的。
其次,本案中因为甲某在工作时已经年满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用工主体为个人而非单位。因为,此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适用工伤认定或适用情形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仅仅存在受雇主个人雇佣的劳务关系。所以,最多只能考虑向雇主主张索赔。
再次,本案中也不存在其他侵权类型纠纷。
最后,关于甲某的法定继承人能否同时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能否同时提起,暂时不作为本文的重点研究方面。
本文重点分析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是否可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三、案例的裁判观点
笔者查询到案例情况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包括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临清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刘凤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鲁15民终1719号】。本案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孙会真在事发当天接受临清环卫中心的安排,身着工作服和骑行配备的从事环卫工作运输的电动三轮车在前往老五中路口清理积水的途中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孙会真前往工作区域即老五中路口清理积水的途中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其前往该工作区域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雇佣工作,完成临清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清理积水工作。孙会真在上班途中致人损害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与其履行职务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或者牵连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会真受临清环卫中心临时指派,在去清理淤泥的路上与刘凤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凤彩受伤,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会真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其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基本观点一致,虽然认为孙会真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不一致,但确实接受临清环卫中心临时指派前往该处。孙会真路途中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凤彩损害的行为虽不是雇佣活动中直接造成的,但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具有牵连关系,系为完成上诉人要求的工作所为,也与临清环卫中心的利益存在客观关系。本案虽属于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不同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是在判断和认定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以及与从事雇佣活动是否存在内在、紧密关系的原则是一致,因此同样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倾向于持否定态度的案例包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828号赖传明与宁都县梅江镇背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再审法院再审认为从事雇佣活动,应当指的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本案中,赖明传是在去加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不是从事劳务活动中造成的伤害,因此不适用从事雇佣活动的相关条款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背村村委会雇佣赖传明做工的行为与赖传明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判决背村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四、个人观点
本文开头提到案例为前两天笔者在接受法律咨询遇到一个真实案例。因为肇事车主经济情况不好且肇事车辆为二手货车投保的保险保额偏低据说只有约50万元(交强险部分为另外18万元的保险限额),所以需要考虑是否可以优先考虑其他起诉角度进行维权?此外目前雇主并未愿意赔偿或者补偿,因此开辟新渠道解决咨询方遇到该事故赔偿痛点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事故区别一般雇员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情况,因为甲某确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雇主指示暂停工作事务后又受雇主指示再次前往工作地点从事劳务活动,该前往工作地点属于从事该劳务活动不可缺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存在劳务活动延续的情况,并且该时间点属于非常规的上下班时间点,因为雇主临时性安排要求所需,也非雇员独立自主的超出劳务活动额外所需的行为。雇主因为工地检查需要,却没有安排好雇员在工作地点附近先行休息,导致雇员增加了非必要的来回往返住所和工地交通劳顿和路程中增加了一定的危险系数。基于更好地保障雇员的弱势群体地位角度考虑,以及引导雇主安排劳务活动尽到更多谨慎合理注意义务或者管理责任而言,由雇主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并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笔者在解答(甲某家属)法律咨询时,让其积极搜集相关雇主与雇员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定雇主指示雇员劳务活动中体现非必要往返住所和工地的要求。在该部分证据比较充分的时候,也再考虑关于主张雇主责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否则现有证据不够充分时,只能优先主张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索赔损失,再积极与雇主乙方协商对事故进行人道注意补偿事宜。即同时也从非诉角度增加部分赔偿数额,以最大程度、充分保障甲某近亲属(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获得经济赔偿权益。

